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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5-02-23 16:15:34浏览量:

  

《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充分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积极支持引导企业内部人员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自举报之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对举报人逾期未提供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认定相关材料,且因保密等需要★,在处理举报时无法调查清楚的,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属于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进行奖励。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给予奖励时,应当一并告知认定情况。

  下一篇:江西俩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

  ★“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内部举报人举报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7.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7500元的,给予75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4.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500元的★,给予45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500元的,给予1500元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7500元、4500元、1500元。每起案件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资金来源、条件和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监规〔202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处理举报时★,同步认定是否属于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对举报人声称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但未提供佐证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举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举报人逾期未提供的,可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处理举报时加以调查。

  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举报人身份信息知悉范围★,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一是拨打企业住所地区号+12315;二是属地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企业应当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鼓励内部人员主动发现、积极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研判核实内部人员反映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对查证属实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可视情对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的内部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内部举报人应为实名举报,在举报时或者案件办理时,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配合提供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个人信息。